這起事件産生在去年8月3日下午,郭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北區北新街與北亨衢的Y型交岔道口時,被民眾拍下他右轉未打標的目的燈,事後警方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2條舉發,裁罰1200元。
新竹一位郭姓男人騎機車行經Y型路口時,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,遭民眾揭發,被開罰1200元。
但法官審理後認為,該路口明白劃設轉向標線,駕駛人必須打偏向燈警示,不然影響其他用路人判定,是以判他敗訴。他不服裁罰,主張該路口屬「線型轉彎」,並非轉向行為,提告要求撤消罰單。可上訴。 但監理單元審查後仍保持原處罰,郭男於是提起行政訴訟,要求撤消罰單。離婚證人郭男不服,向監理單位申述,主張該路口屬「線型轉彎」,車輛是沿道路設計自然轉彎,並不是「不依原方向行駛」的轉向行為,是以不需打偏向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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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型路口右轉未打燈挨罰 騎士:依「線型轉彎」不需打燈…遭打臉
中時新聞網
簡銘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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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627000021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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